关于住宿设施的规定
第1条 本条款的应用
1. 本酒店签订的住宿条款及与此相关的合同是依据本条款所定的,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法律或惯例进行。
2. 本酒店关于信用卡预订的全部事项应遵循本规定,其详细事项应遵循信用卡公司和酒店加盟店之间的条款。
3. 本条款可以不受上一项条款的约束,在不违反本条款的宗旨、法律及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约。
第2条 拒绝住宿
本酒店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拒绝顾客住宿:
1] 因为客满而没有多余客房;
2] 住宿请求不符合本条款要求;
3] 判断要住宿的顾客可能违反有关住宿的法令或作出影响公共秩序、美风良俗的行为;
4] 顾客对其他顾客或本酒店职员以语言、暴力等方法施加伤害时;
5] 要住宿的顾客明确被判定为传染病患者;
6] 确认携带宠物或危险药物(大麻、枪支类)等时;
7] 如果顾客住宿,可能给酒店带来特别的负担;
8] 因天灾地变、设施故障、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9] 依据大韩民国法律规定无法提供住宿时;
10] 存在其他正当理由时。
第3条 姓名等的明示
本酒店在住宿日之前接受住宿申请(以下称为“住宿预订申请”)时,可向预订人要求告知以下事项:
1]住宿人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国籍
2]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4条 订金
1. 申请预订本酒店的住宿时,只限酒店收到订金时可保证预订成立。
但使用信用卡预订时,不管是否支付订金一律保证预订成立。
2. 上一项的违约金符合第5条规定的内容时,可退还充当违约金后剩下的金额。
但没有支付订金而用信用卡预订时,酒店根据第5条规定的内容向信用卡公司请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本酒店在通过信用卡预订或取消预订时,向预订人通报受理编号、受理日期、负责人姓名和违约金内容。
第5条 预订人取消预订
本酒店在住宿预订申请人取消全部或一部分住宿预订时,在下列情况下征收违约金:
SEAMARQ预订取消规定
对象FIT及PKG预订
规定
1.以住宿日为准3天前:1日房费的30%
2.以住宿日为准2天前:1日房费的50%
3.以住宿日为准1天前:1日房费的100%
4.住宿登记当天:1日房费的100%
5. NO SHOW:1日房费的100%。
但在酒店旺季期间(夏季旺季),违约金征收如下:
规定
1.以住宿日为准5~3天前: 1日房费的30%
2.以住宿日为准2天前:1日房费的50%
3.以住宿日为准1天前: 1日房费的100%
4.住宿登记当天:1日房费的100%
5. NO SHOW : 1日房费的100%。
对于根据上一项规定视为取消预订的情况,如果预订人未通知酒店且未能入住的原因是飞机、客船等公共运输方式中断、延期或其他非住宿顾客本身的责任而导致时,则不收取第1项的违约金。
第6条 酒店取消预订
1. 酒店除了另有规定以外,对于下列情况可取消住宿预订:
1) 判断符合第2条2项到第9项的情况时;
2) 即使要求告知第3条内容,在期限内仍未告知时;
3) 请求支付第4条第1项规定的订金,但到期未支付时。
2. 本酒店根据前一项规定,取消住宿合同时,返还已经收取的订金。
第7条 住宿登记
住宿人应在到达当天,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第3条第1项规定的事项
2. 外国人需告知护照号码
3. 本国人需告知出生日期
4. 联系电话号码、姓名
5.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8条 退房
1. 住宿人的退房时间(以下称为Check Out Time)为中午(12:00)。
2. 本酒店在违反上一项的规定,超过退房时间仍不退房时,按下列规定征收加时费。
1)到下午3点为止: 房费的1/3
2)到下午6点为止: 房费的1/2
3)超过下午6点时:房费全额
第9条 营业时间
本酒店设施的营业时间在本手册内注明。br />
第10条 费用的支付
1.付费可使用通用货币、本酒店认可的旅行者支票、信用卡或优惠券,在住宿顾客出发时或本酒店请求结算时,在本酒店前台支付。
2.顾客开始入住客房以后,即使不住宿,也会收取住宿费。
第11条 遵守使用规定
本酒店住宿人应该遵守在酒店内张贴的酒店使用规定。
第12条:拒绝延长住宿
本酒店即使在顾客住宿期间,在下列情况下也可拒绝顾客继续住宿:
1. 判断符合第2条1项到第9项的情况时;
2. 违反使用规定时。
第13条 住宿责任
1. 本酒店关于住宿的责任从住宿顾客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住宿和被引导至客房的行为中,先发生的行为开始,住宿顾客出发退房时责任结束。
2. 对于住宿顾客不遵守本酒店的规定而发生的事故,本酒店概不负责。
3. 本酒店保证住宿预订后,如因为酒店原因不能向住宿人提供客房,可向顾客提供同等或类似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但天灾地变及其他情况导致不可能提供的情况除外。
第14条 客房钥匙的发放及退还
1. 住宿顾客登记时,在前台领取客房钥匙,退房时,支付费用后向前台退还客房钥匙。
2. 住宿顾客在留宿期间如丢失客房钥匙,应立即在前台挂失。
酒店规定
使用规定
为确保顾客住宿期间的安全和舒适,根据住宿条款第11条,规定下列使用规定。违反本规定时,根据本条款第12条,可拒绝顾客入住或使用酒店内的设施,并要求顾客承担责任,因此请特别留意
1. 所有客房禁烟。
2. 客房内禁止使用取暖、炊事用火器及使用电熨斗等产品。
3. 未经酒店许可,禁止将客房用于住宿以外的其他用途,例如展览会等经营行为、办公室、集会或派对等活动。
4.未经酒店许可,不得改变客房状态或移动摆设品。
5. 请避免与访客在客房里面谈。
6. 酒店内未经允许,禁止发放广告和宣传品、销售物品等。
7. 婴幼儿安全事项
1) 婴幼儿需要监护人的保护和控制。
2) 为了婴幼儿的安全,请不要把婴幼儿独自留在客房里。
8. 请勿携带以下物品进入酒店。
1) 狗、猫、鸟等宠物动物
2) 引火及易燃性危险物
3) 其他法令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
9. 保管物品及拾取物品的保管期间如未另行指定,保管时间如下:
1) Store Room的保管物品为1个月;
2) 遗失物(拾取物)为6个月;
3) 经过上述期间仍未回收的物品,进行报废操作。
10.请在入住时,在前台付款。在停留期间内,如果因为特定原因要求顾客提前付款,请予以付款。
11. 在登记入住后,请把现金或贵重物品保管在客房内的个人保险柜里保管,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请交付前台保管。对于顾客不小心发生的遗失、失窃等,本酒店概不负责,敬请谅解。